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管理办法
鲁语办[2001]22号
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语委《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国语[1997]3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职条件
1.拥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2.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语音理论和常用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具有较强的听、辨、记音能力。
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教师、公务员、播音员、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
4.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经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效期5年);经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6.普通话口语水平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7.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8.身体健康。
第二条 职责和纪律
1.努力学习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和《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2.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试。认真规范地填写“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登记表”等各项表格。严格按规定搞好现场录音。
3.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之前,测试员不得私自将成绩告知应试人或他人。
4.测试员应服从测试机构的领导,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的督察和指导。
5.在测试实践中,应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及时总结,不断提高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6.测试员必须在各级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个人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第三条 聘任办法和待遇
1.测试员实行聘任制。各市、高校培训测试中心向取得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者颁发有效期限的聘书,被聘任的测试员在当地测试机构组织的测试工作中执行测试任务,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2.测试员聘任期为2—3年,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对测试员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临时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2.临时抽查。省测试中心每年组织考核组不定期地对测试员进行工作抽查,抽查结果填入“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员量化评分表”。
3.全面考核。以“山东省普通话测试员量化评分表”为依据,每届期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合格者继续聘任,成绩突出的,由各测试机构提名,向省测试中心推荐,报请省语委、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测试机构予以解聘,且3年内不得聘任。3年后,经本人申请,省测试中心考核合格,方可续聘。对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测试的测试员予以解聘。
第五条 此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山东省语委办公室。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