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建设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任务书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组织勘察、设计。
6.办理工程建设各项开工手续、工程招标。
7.组织施工。
8.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交付使用。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
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认真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充分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额、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基建管理部门要督促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而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3、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经学校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招投标
(一)工程招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学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学校纪委及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2.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部分工程性质、资金来源及其隶属关系,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一般以施工图预算招标为主,特殊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等其他方式须事先报学校批准。
为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企业信誉好、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好,近二年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省、市以上优质工程奖杯的施工单位在参加学校工程招投标中可优先考虑。
3.被列入学校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须按《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二)材料设备招投标
1.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施工的承包单位。对不合适招标采购的材料及零星项目,可通过集体采购、议定。
2.评标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综合评比原则:根据产品质量、选型、设计、技术方案、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设备报价、企业信誉、服务承诺等综合评比原则。
(3)集体决定的原则: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投票,确定中标单位。
3.招标组成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及赠送的礼品、钱财等物品。不得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
4.评标程序
(1)评标小组审核投标单位资格及标书的各种资料。
(2)根据评标办法:中标单位由招标小组成员投票决定,所形成的招标结果招标小组成员要以签到(字)予以确认。
第八条 施工管理
1.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2.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
3.重大工程变更及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要在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文字变更或变更方案设计,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贯彻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以质量为主的方针,加强质量检查和评定。
5.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变更等各项签证,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无误。
6.施工现场做好安全、防火等有关各项工作,并有保证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7.控制施工图预算,节约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控制各项有关费用的施工签证,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预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
1.基建管理部门在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全面控制。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不提倡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提倡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克服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
1.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质量报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
3.采购人员应保证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基建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基建管理人员应主动、积极配合监理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施工现场实地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底向学校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基建管理部门须设有专门的基建总账,做到基金财务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一)编审结算依据的资料
1.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
4.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费用签证。
5.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
6.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7.其他有关资料。
(二)必须由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定审查,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编制和审查建设工程预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三)必要时邀请学校纪委有关人员全程参加。其审查结果经学校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其他
1.学校将定期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规范、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工程质量差,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3.基本建设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严格执行《廉政协议》,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受贿、不吃请,不违法违纪,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