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菏泽医专委员会党委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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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医专委员会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委会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管方向、谋全局、议大事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五)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根据规定,凡以下方面的工作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审批党总支、直属支部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六)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3.学校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5.学校的校园规划;重大基建、开发、合作、投资项目;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7.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校内岗位聘任等重大分配政策的制定、呈报上级的荣誉称号、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校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九)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研究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一)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等。

(十二)讨论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成员或行政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审定。

第六条职能部门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填写议题申请单并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文字材料一式十份,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提请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送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达各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分送各委员审阅,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八条党委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校长及分管领导充分酝酿。

第九条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各部门能够自己解决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在会议之前提出,会后由主持人向其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离会。

第六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论证结果等,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党委会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即时进行表决,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时,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议题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缓议该议题。

第二十一条在执行决议过程中,遇到需要复议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进行复议。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会间除紧急事务外,不可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三条党委委员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党委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党委会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注意保密,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分发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五条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校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马上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时,应以党委会的决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议事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决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馈督办结果。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三十一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校内发文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行文上报;在校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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